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军,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雷山县。 被告:黔东南中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永丰东路3号现代花园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H477P3K。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黔东南中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表示因起诉被告依据不足,不再参加庭审,对于法院给予缓交诉讼费事宜,由法院下发通知后亦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按撤诉处理即可。为此,自2021年8月24日原告收到本院的交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予以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光勇 书 记 员 张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