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彬,,董事长。
被告:高雅,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