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诉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常某自收到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