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卫青,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文化路东)联投广场商业区一期第23幢22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赵卫青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板房款20023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谈话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民政、保险、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地法院多次冻结,2021年3月5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在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景分公司有债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到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查封其债权,查封期限为两年,但该债权双方存在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无法执行。 4、本院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涉案几十起,均未履行,其多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该企业现已不能正常经营。 5、2021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6、2021年8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板房款20023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丛士军 审判员  李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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