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学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王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沧州宏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南杨庄南205国道旁边。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
审理经过 陈学东与王永杰、沧州宏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学东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