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泰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善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泰渊与被上诉人江善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泰渊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地福建省古田县错误,要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江善锦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正确,且借条上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古田县人民法院,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最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江善锦以张泰渊向他出具的《借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方为上诉人,且借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还返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户籍地为福建省古田县,因此,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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