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宏,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吴文庭,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宏与被执行人吴文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82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受欺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