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建华,男,1972年7年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杨爱秀,女,1975年7年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学文与被告张建华、杨爱秀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认定被告不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具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明确,住址具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学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银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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