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男,该行员工。 被告:侯远芳,女,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秦四海,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郭淑清,女,住黑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告侯远芳、秦四海、郭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瑞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