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王杰,女,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曲丽君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曲丽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曲丽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长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