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力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张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力川与被申请人张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力川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炼持有的廊坊市东化防腐工程有限公司10.1%的股权。申请人张力川向本院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炼持有的廊坊市东化防腐工程有限公司10.1%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甄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