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柯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顺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柯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列三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信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瑞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两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朝顺、郑顺其、柯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陆信用、林国辉、许瑞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柯朝顺、郑顺其、柯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