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梅娟,浙江翁梅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华,浙江翁梅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尚军为与被告杜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16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借款13160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外3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尚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梅娟、吴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宝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马尚军借到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2月17日止,如果逾期归还借款,将按照每日2%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及诉讼费一切费用。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马尚军借到人民币3万元,如果逾期归还借款,将按照每日0.6%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及诉讼费一切费用。该两份借据下方均附有收条一份,被告确认现金收到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6840元,其余借款43160元未予归还。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尚军借款4316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借款1316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款3万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杜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尚军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杜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