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8176214。 负责人:王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峰,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航,该行员工。 被告:蔡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蔡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艳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