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玉门与被上诉人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玉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沈玉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沈玉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