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久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20665Y。 法定代表人:周淑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玉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0839G。 法定代表人:杨凤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玉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80198432P。 法定代表人:杨凤祥,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鹏,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舒,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久好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济南久好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久好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启飞 审判员 施正高 审判员 贺灿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颜竹 书记员冯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