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37387107Y。
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