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1号。

负责人:王长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永常,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孙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申请人孙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术亮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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