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皖0225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明东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皖02刑终2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明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无为市鹤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明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