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古交市金牛东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瑛,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西集禄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东曲滨河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集禄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82575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履行催告书及情况说明;3.收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集禄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承建古交市民馨园商住楼项目时,应建人防工程而未建,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73575元,实缴15万元。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关于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限被执行人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3575元。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缴纳了741000元。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有982575元未缴纳。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山西集禄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741000元。下达履行催告书后,仍有982575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缴纳。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集禄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825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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