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衡阳分中心。

被执行人:吴琳。

被执行人:颜艳丽。

被执行人:吴彬。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吴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吴彬银行存款、应收款项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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