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凯尤木努尔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谷善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米日古丽买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凯尤木努尔麦麦提与被告谷善志、米日古丽买托合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凯尤木努尔麦麦提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凯尤木努尔麦麦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凯尤木·努尔麦麦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