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凌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王洪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凌云与被告王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朱凌云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凌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40元,共计265元,由原告朱凌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贾 婧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