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凌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王洪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凌云与被告王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朱凌云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凌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40元,共计265元,由原告朱凌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贾 婧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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