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2021)黔0113民初6144号
原告:陈顺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女,系原告陈顺畅妻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崔进保,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鑫晟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翡翠国际4栋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PGTB47。
法定代表人:何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虎,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3549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昊,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证号:23012104119379,联系电话:166××××338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顺畅诉被告杨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顺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顺畅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顺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