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杨旭东,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桐。 被告:任怀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青田社区金尧路11号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80129962。 法定代表人:庄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林冲、张茂凯,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东初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任怀海、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东初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李东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东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0元,减半收取计10260元,由李东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