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六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六一与被告李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六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六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告被被告聘用在被告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225元。原告工作至2020年12月30日,经结算,除去已支付工资外,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800元,2021年2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800元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金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六一的小名叫王大六。2020年9月,被告李金明聘用原告王六一在其承揽的工程处从事瓦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225元。原告工作至2020年12月30日,经结算,除去已支付工资外,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800元,2021年2月23日被告李金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王大六人工工资1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欠条等证据证实,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金明聘用原告王六一到其承揽的工程处从事瓦工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金明欠王六一工资款18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工资款给付时间,王六一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王六一主张被告支付工资18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六一人工工资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