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必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肖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阳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龙光、阳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龙光、阳兰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