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乃填,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乃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终13号终审判决,以被告人金乃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粤13刑更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金乃填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金乃填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乃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乃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7次,另有考核分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乃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乃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