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际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成安县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龙,职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春杭、郭际月因与被上诉人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春杭、郭际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李志平实际借款是95000元,不是100000元,借款协议上写的是10万元,实际上交付的是95000元,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说给付现金5000元,实际上根本没有交付,是砍头息。二、李春杭、郭际月应当在车辆担保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放弃车辆担保的,保证人应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李志平的借款有车辆担保,债权人放弃车辆担保,李春杭、郭际月应当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三、本案保证期间已过,李春杭、郭际月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6年5月6日,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约定不明,应为连带保证,担保期间为6个月,即到2016年11月6日,担保期间已过。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24日,李春杭和郭际月在还款记账单上又进行了签字确认,系继续作为保证人对剩余借款及利息的担保”,这一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李春杭、郭际月在还款账单上签字,仅是对已还本金利息数额的确认,不能认定为“继续担保”。

被上诉人辩称

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4521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17082.42元共计61603.42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2.判决被告李春杭、郭际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6日,李志平因购买车辆需要资金向成安县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息按1.5分计算,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每月还本金10000元,利息另算,10个月还清借款。李春杭和郭际月在该协议终身担保人一栏签字摁手印”。当天,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转账给李志平95000元,给付现金5000元。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李志平偿还本息12期,其中偿还借款本金55479元,剩余借款本金为44521元。2018年12月29日转账偿还5000元。2020年6月14日,经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催要,李春杭、郭际月作为保证人在还款记账单上重新进行了确认签字。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李志平因买车资金紧张借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本金1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为凭,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诉请李志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4521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1、因该协议成立于2015年5月6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按年利率18%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2018年12月29日转账偿还5000元,因双方未作约定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抵充;(三)关于保证责任。1、借款合同约定李春杭、郭际月为“终身担保人”。2020年6月14日李春杭和郭际月在还款记账单上又进行了签字确认,系继续作为保证人对剩余借款及利息的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按照六个月从该时间重新计算到2020年12月13日止;2、借款合同及2020年6月14日还款记账单上双方均未约定保证方式,李春杭、郭际月承担保证责任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四)李春杭、郭际月辩称:1、原告无权从事放贷业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本案借款协议系为购买车辆而订立,系生产经营的需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2、本案早已超过担保诉讼时效。因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于2020年9月10日起诉,尚在保证期间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3、该协议有物的担保。因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扣留乙方所购车辆”,并不是对车辆进行了抵押,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4、已经偿还借款本金89850元。因还款记账单明确记载了已偿还的本息数额,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志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借款本金44521元并支付利息(1、按年利率18%,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减去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二、李春杭、郭际月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春杭、郭际月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李志平追偿。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本金是多少;李春杭、郭际月是否应当在车辆担保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本金为100000元,虽转款为95000元,但在2020年6月14日李春杭、郭际月签字的日记账上,仍显示借款本金为100000元,故应认定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除转款外,给付了现金5000元。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车辆担保;从借款协议上看,有“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做担保”“乙方同意甲方扣留乙方所购车辆”的内容。因该借款协议为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提交,应认定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与李志平之间达成了用车辆做担保的合意,但因双方约定的做担保的车辆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李春杭、郭际月请求在车辆担保之外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保证期间的问题。从2015年5月6日,李志平与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李春杭、郭际月签订的借款协议虽写有“终身担保人”,但该内容对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本案担保期间应为二年,而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故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为2016年3月6日,担保时间至2018年3月6日。因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3月6日之前向李春杭、郭际月主张过权利,故保证期间已过,故李春杭、郭际月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6月14日李春杭和郭际月虽在还款记账单上签字,但并没有注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故李春杭、郭际月的该签字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李春杭和郭际月继续对剩余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不妥。

综上所述,李春杭、郭际月要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志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借款本金44521元并支付利息(1、按年利率18%,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减去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

二、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春杭、郭际月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春杭、郭际月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李志平追偿;

三、驳回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均由李志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