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长市园林路。 单位负责人:吴文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晟尔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晟尔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案中,于2021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56985元,缴纳案件执行费755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晟尔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5774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57740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