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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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或拟稿人:
事由:民事裁定书
附件:
发文机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打字: 校对:
(2020)甘0902民初365号 2020年3月9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365号
原告杨某,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张某,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商户(工程),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元,由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