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1449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西二塔。 负责人:胡津,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利蓉、熊星,系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蒲恒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蒲恒心、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1)帐户情况:银行和网络资金仅有极少存款,远不足以偿还案款;(2)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蒲恒心名下位于观山湖区房屋;被执行人张艳名下位于云岩区房屋,均已被我院已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因该两套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拍卖;(3)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其他财产情况:没有其他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采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经查询:公积金内款项已划扣,现账户内无余额。 5、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鉴航 审判员 刘 忱 审判员 周小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