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田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孙丙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之才与被告田秀兰、孙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之才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秀兰、孙丙财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之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田秀兰、孙丙财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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