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铜仁市华弘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义乌城仓储物流园67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方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方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与被告铜仁市华弘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邵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邵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邵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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