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合通公务卡透支款本金39269.70元及截止2021年6月1日欠付利息7906.77元、费用15850.27元,并自2021年6月2日起按《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合通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费用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合通公务卡,《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合通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被告签序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2018年2月28日,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3××××0683的信合通公务卡,被告于2018年3月15日激活该公务卡并多次使用。2019年12月29日,被告开始逾期。截止2021年6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信合通公务卡透支款本金39269.70元、利息7906.77元、费用15850.27元未还,构成违约。期间,原告曾多次催收无果。为此,原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以致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