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殷燕与被告马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日起按银行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出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催促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促偿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马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辩驳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殷燕与马汉同乡关系。2019年3月2日,马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殷燕借款,殷燕通过银行转账向马汉支付了借款20万元,马汉向殷燕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殷燕人民币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归还时间2021年3月2日,如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3月5日殷燕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1520元保全申请费。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借条,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故本院支持原告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马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