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思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茅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兴,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晓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晓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晓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薛晓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