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981091864(1-1)。

法定代表人:丁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惠,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才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禾公司)与被告李才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惠、被告李才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晶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4400元(114.57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2月/年×8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东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和县东向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东向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按马鞍山住宅小区三级管理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房产信息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一至三期每月每平方米0.4元、四期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的“东向花园”小区14栋405室业主,该户房屋业主的房屋面积为114.57平方米,现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交纳从2013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被告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才金辨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没有催费通知,其复印件不能作为业主知情的法律文件,建议法庭不予受理。二、2014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原告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服务,业主只承担这期间的垃圾管理费,而不承担物业管理费。三、根据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东向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的职责是对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理卫生、垃圾的收集、污水管道的疏通等。被告家厨房烟道渗水严重,向原告反映未果,因渗水造成被告家具损失6336元,对该损失,原告应予以赔偿。四、原告长期不清理楼顶垃圾、挑台卫生极差,是一个只收费不管理的物业公司。

原告举证

原告晶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和县东向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东向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有关被告居住的和县物业费、物业服务等内容的约定。

证据三、关于成立东向花园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证明、会议记录、公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证明被告所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系合法合规。

证据四、和县物价局文件和价字(2017)32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的通知、和县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证明原告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合法合规。

证据五、催缴物业服务费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就被告拖欠物业费已经进行上门催要。

被告李才金质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但是有一份合同是东向花园小区为了老小区改造才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我们业主不知道,上面业主委员签名有水分;对证据三不予认可,这几个人我们都不认识,也不知道筹备组,没有接过电话,也没有收到过函件,都是做出来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五不予认可,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个东西,原告曾经以假律师给我打电话,是违法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证据一、照片复印件十二份,证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房屋漏水致业主家具损失。

证据二、视频一份,证明楼顶漏水不是质量问题。

原告晶禾公司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照片无法反应拍摄的时间地点,即使如被告所言,是房屋质量问题,如开裂等,也不归物业公司负责;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视频中无法反应楼顶漏水杂草丛生等情况,原告物业经理也答复了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1日,和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甲方)与原告晶禾公司(乙方)签订了《东向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此前由其直接管理的东向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委托乙方提供,合同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为包干制,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是否顺延继续履约,如继续履行甲方不再给予乙方管理服务补贴。2018年5月22日,在和县业主委员会。2018年6月1日,和县东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方)与原告晶禾公司(受托方)签订了《和县东向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九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马鞍山住宅小区三级管理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房产信息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一至三期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2017年9月27日,和县物价局作出和价字(2017)32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的通知,确定该小区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为0.4元每平方米。

2007年,被告购买了位于和县房屋(面积为114.57平方米),后以其家中有渗水致其家具浸泡问题未解决为由,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晶禾公司与和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东向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与和县东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和县东向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多次催要未给付,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即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4399.49元(114.57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12月/年×8年)。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没有及时清理楼顶烟道致烟道堵塞,使被告家渗水造成其家具被水浸泡,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家具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家中渗水系烟道堵塞所致,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若有证据证明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向其催要过物业服务费,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有人在此期间向其催要过物业服务费,且原告一直将催缴通知单张贴在和县大门上。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1日,原告与和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东向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是否顺延继续履约,如继续履行甲方不再给予乙方管理服务补贴。合同到期后,原告与和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虽没有再签订合同,但原告仍然在提供物业服务,此时合同为不定期合同,故被告认为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没有合同也没有服务只能收取相应的垃圾管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才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和县晶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399.49元(自201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才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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