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东井岭乡大井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壶关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郭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石坡乡南平头坞村,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水平与被告郭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水平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水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水平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