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2,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工地包水电活,被告为了给工人开工资缺少资金,2016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以后原告经常找被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后,2021年1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偿还原告5500元。现在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借款本金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未到庭,通过微信的答辩意见是先给付原告5500元,剩余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工地包水电活,被告为了给工人开工资缺少资金,2016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借据两枚。原告向法院起诉后,2021年1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经法院偿还原告5500元。现在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借款本金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两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两枚予以证明,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在诉讼期间,被告给付原告5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2给付原告张某1剩余借款本金450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给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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