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柳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冯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河南小桥流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街118号白河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5NA5Q6W。 法定代表人:胡书军。 被申请人:栖霞市朗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八一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PA24K4R。 法定代表人:闫庆词。 被申请人:栖霞市赞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蛇窝泊镇驻地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PA1R20U。 法定代表人:季振涛。 被申请人:新民市日新日杂商店,住所地辽宁沈阳新民市于家窝堡乡大巴屯村,身份证号码:92210181MA××××××××。 法定代表人:尹照冲。 被申请人:新民市三合农资商店,住所地新民市大柳屯镇北方种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YQGR3XA。 法定代表人:邓维刚。 被申请人:汶上县静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尚书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PY82R67。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 被申请人:昆山思合睿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春堤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0F9HJ0Q。 法定代表人:吴家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柳霞与被申请人冯龙、河南小桥流水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朗如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赞喜商贸有限公司、新民市日新日杂商店、新民市三合农资商店、汶上县静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山思合睿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冀0984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冯龙、河南小桥流水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朗如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赞喜商贸有限公司、新民市日新日杂商店、新民市三合农资商店、汶上县静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山思合睿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柳霞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冯龙、河南小桥流水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朗如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赞喜商贸有限公司、新民市日新日杂商店、新民市三合农资商店、汶上县静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山思合睿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