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金桥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6125N。
法定代表人:万文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君,男,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学际因与被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塘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陈学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审本案并判决石塘镇政府为陈学际办理退休手续,缴纳社保;石塘镇政府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万元,标准为3500元/月×2倍×11月;支付经济赔偿金23.1万元(3500元×2×33年);支付加倍赔偿金23.1万元。事实和理由:1、本人自1979年经肥东县农业局下文进入石塘区兽医站后,在石塘区兽医站工作30多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安徽省下发皖农办【2014】95号文件《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本人被认定为老兽医身份、工龄22年,文件没有否定22年之后的兽医工作年限不算工龄。2、本人进入石塘区兽医站后工作至2009年,当时主管单位是肥东县农业局,后是肥东县畜牧水产局,现在是石塘镇政府。2009年肥东县县体制改革,本人未被通知参加考试,未能进入改制后的动物防疫办工作。2013年肥东县畜牧水产局移交兽医人员给石塘镇政府未移交本人资料。本人失业原因是肥东县畜牧水产局没有为本人建立档案名册。3、一审法院未依法判决石塘镇政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2018年2月9日庭审,石塘镇政府已经认可原石塘区兽医站划归其管理,石塘镇政府应当是适格主体。4、一审判决裁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条件”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石塘镇政府辩称,双方从未形成劳动关系,石塘镇政府与原石塘区人民政府不是同一机关,陈学际已经与肥东县畜牧水产局发生过劳动争议,该案件裁定书认定陈学际与肥东县畜牧水产局形成劳动关系,现基于同一事实又认为与石塘镇政府形成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裁定认为陈学际与石塘镇政府不存在劳动争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裁定。特别说明,陈学际为原石塘区兽医站工作人员。
一审原告诉称
陈学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石塘镇政府为陈学际补缴自1979年至2016年10月的社会保险;2、请求判石塘镇政府支付陈学际1554000元工资(3500元/月×12个月×37年);3、判令石塘镇政府支付陈学际赔偿金259000元(3500元/月×2倍×37年);4、请求判令石塘镇政府加付赔偿金给陈学际赔偿金259000元(100%加付);5、判令石塘镇政府支付陈学际自2010年失业至2016年12月的工资294000元(3500元/月×12个月×7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陈学际提供了一份其于2014年被认定为乡镇(园区)农村老兽医中的材料,下面列举部分材料:1、一份乡镇(园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表和安徽省老兽医工龄补助申请表,上面均载明“陈学际工作时间从1975年2月至1996年12月,工龄为22年”,并分别加盖了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和肥东县石塘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公章。上述两份表的填写时间为2014年7月。2、陈学际于2014年7月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所提交的农村老兽医身份及工龄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3、肥东县石塘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出具了陈学际未曾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证明和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4、证人证词和证人承诺书,证人周某同黄某均为石塘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均证明同陈学际为同事关系。
2001年2月23日,中共肥东县委东发(2001)4号文件,中共肥东县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将畜牧水产站归到农业技术服务站。
2013年10月,基层畜牧水产事业人员档案由肥东县畜牧水产局移交给石塘镇人民政府其中黄某和周某(从)均在名单中。
陈学际于2018年2月27日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陈学际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争议范围,作出了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学际原为石塘镇兽医站工作人员,据陈学际自述因其未参加2009年全县兽医体制改革考试,未能进入改制后的石塘镇动物防疫办工作,未能成为编制内人员,失业至今。陈学际与石塘镇政府之间的纠纷不是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陈学际的起诉应驳回,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学际的起诉。
本案二审期间,陈学际提交证据为皖农办[2014]95号、东政[2009]5号、东办发[2009]2号三份文件(复印件),证明陈学际是属于县农业局下文招进石塘兽医站的,在2009年改革时,属于提前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是到2009年,后被非法解除,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办理退休手续购买养老保险。石塘镇政府的质证意见为,这三份文件不能证明陈学际与石塘镇政府形成过劳动关系,从陈学际自己提交的证据上反映其工作在石塘区兽医站的时间为1975年2月6日至1996年12月8日,这时兽医站单位尚未划至当地乡镇,兽医站划至乡镇的时间是2001年,人员是2009年才划至乡镇,由畜牧水产局移交人员,但是在移交名单中没有陈学际,因此陈学际与石塘镇政府从未形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学际主张其系石塘区兽医站工作人员,并一直工作至2009年,因未被通知参加2009年全县兽医改制统一考试,没有被列入改制后的兽医站人员名册而失业,现因主管部门变更为石塘镇政府,所以要求石塘镇政府承担相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就陈学际的上述主张来看,其与石塘区兽医站的纠纷发生在2009年,但其迟至2016年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显已超过仲裁时效。陈学际上述所称因未被通知参加2009年全县兽医改制统一考试,没有被列入改制后的兽医站人员名册而失业,系因兽医站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非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依法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陈学际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陈学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