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卫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顺与被告丁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德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2日,原告在网上购物时错将50000元支付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根据原告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已经收到上述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拒不退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丁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庭前向其询问中,其认可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0元,并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原告在网上购买虚拟货币时,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卡号:×××)转账时误将50000元支付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卡号:×××),原告发现转账错误后随即在网上平台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其该卡已销户未收到款项并拒绝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中国银行借记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双方在网上平台的聊天记录、本院向被告询问的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误将5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所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50000元不当利益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德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丁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洁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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