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朋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东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鹏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朋英、任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穆鹏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初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当事人,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任朋英和任丽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甘10民初108号民事裁定;2.判令终止对于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南一路与广场路交汇处阳光苑3#楼2单元302室的执行,确认该楼房所有权归其所有。事实及理由:2013年2月14日,穆东元用自己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南一路与广场路交汇处阳光苑3#楼2单元302室房子作抵押,向任朋英和任丽萍借款54万元,双方签定《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第7条约定:“如按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承担逾期3%的滞纳金,并且出借方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及其法人公司和家庭的全部财产(家庭财产指的就是案涉西峰区南大街广场交汇处阳光苑3#楼2单元302室这一套房子)”。协议签订后穆东元将房产证交给任朋英。借期一年到期后,2015年1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楼房抵押保管使用协议书》,穆东元把该房钥匙交给了任朋英由其居住至今。双方协议在一年之内如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任朋英有权对该房处置。2013年房价每平方米仅有2300元,案涉房屋120平方米,价款为27万多元,加上装潢总价值就是40多万元,目前按市场上涨价该楼房价值在70多万元。穆东元借款本金101万元加上未结算利息1428000元,本息合计243.8万元,任朋英和任丽萍已支付清了该楼房价款,并已超额支付。穆东元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单方面主张这一套房子是他个人财物不属实。任朋英住进该楼已六年之久,该楼的一切物业费、取暖费、维修费等费用均由自己全部支付,实际行使使用权及拥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房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在法院查封之前任朋英已合法占有了该房产,并已支付清了全部款项。由于庆阳市房管局称民间借贷属于银行方的办理登记,个人的借贷一概不办理,所以当时未办理登记。以后由于穆东元被关押,限制了人身自由,更难协助办理登记,所以未办过户登记的原因不在任朋英和任丽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审法院对任朋英和任丽萍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未按法律规定依法审理,任朋英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据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以穆东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驳回异议起诉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穆鹏程辩称,一审裁定正确,任朋英和任丽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原告诉称

任朋英、任丽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止对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南一路与广场路交汇处阳光苑3#楼2单元302室的执行,确认该房所有权归任朋英、任丽萍所有。2.诉讼费用由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穆鹏臣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2日,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8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庆阳市XX有限公司、穆东元、穆鹏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穆东元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庆阳市XX有限公司、穆东元、穆鹏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任朋英、任丽萍主张的借款已被该判决认定为庆阳市XX有限公司、穆东元、穆鹏臣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该判决生效后,2019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甘10民执156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案涉穆东元名下位于西峰区阳光苑小区3幢2单元302室房产。2020年8月7日公告责令占有人迁出案涉房屋。案外人任朋英、任丽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甘10执异245号裁定驳回任朋英、任丽萍的异议请求。任朋英、任丽萍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执行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8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依法追缴穆东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的执行行为,案涉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穆东元。任朋英、任丽萍主张的与穆东元之间的借贷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穆东元的犯罪事实之一,依法执行刑事判决的财产追缴部分,任朋英、任丽萍对案涉的穆东元房产主张实体权利阻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并不适用审查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民事权利能否排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任朋英、任丽萍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任朋英、任丽萍诉讼请求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朋英、任丽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任朋英、任丽萍。        

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案任朋英和任丽萍的起诉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        

本案是执行法院执行依据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中对穆东元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的执行行为。任朋英和任丽萍本案所主张的借款也是该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处理。”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故本案任朋英和任丽萍对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而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今在穆东元名下。因此,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穆东元,并非任朋英和任丽萍。穆东元提交的《楼房抵押保管使用协议书》也证明了该房屋仅是借款的抵押担保,并非所有权人。关于任朋英和任丽萍提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属于对执行依据的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综上,任朋英和任丽萍主张起诉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