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洮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某某,系该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府街增胜村。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府街西郊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洮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洮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17,978.35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房屋产权、公积金情况等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

二、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洮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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