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12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雍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