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品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孔思彤,福建天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曹子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住福建省漳平市。2019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4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6月11日止)。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清松、林杰,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734号起诉书及湖检公诉刑追诉〔2020〕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品光、曹子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6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品光及辩护人孔思彤、被告人曹子贵及辩护人许清松、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三个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吴辰峰、曹梅珍(另案处理)商议在本市湖里区万达写字楼成立犯罪单位福建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七鹰公司),从事艺术品投资等,吴辰峰负责公司的运营。公司成立以后,经吴辰峰与吴开华(另案处理)、被告人张品光商议,七鹰公司建立华尔特币拆分盘投资平台,以投资艺术品为幌子,宣称吴东升为其公司董事长,推广虚拟积分拆分盘项目,形成金字塔发展机构,并通过网络、宣讲会等进行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布银行账户以吸收公众资金。具体模式如下:投资者以人民币700元为单位购买“华尔特积分”,即人民币700元可以购买华尔特积分100分,分为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在网络商城消费,购买公司拍卖的字画、小电器等)、艺术积分(类似于现金券,可以在商城消费,也可以提现,但需满100分才能提现,且提现时收取手续费)、电子积分(即华尔特币,公司承诺在一定时间对该积分进行拆分,即翻倍,例如40分可变80分;该电子积分可随时转卖给他人,但转卖时公司收取手续费,且公司代为收取买家的款项,再将该款项按比例转化为上述消费积分和艺术积分)。投资者除可以通过拆分积分盈利外,还可通过推荐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得积分以盈利。投资者按投资金额的多少被分为不同等级的会员,会员等级与返利挂钩,公司承诺投资2个月左右回本,一年左右达到3-5倍收益。

被告人曹子贵明知七鹰公司从事拆分盘集资一事,作为公司财务人员,仍负责该公司的收取工作存款、资金调配及退款等财务事宜,并联系购买数据服务器、保存数据等。被告人张品光明知七鹰公司从事拆分盘集资一事,作为公司市场部(负责推广华尔特平台)人员,仍为七鹰公司华尔特平台编写宣传材料、为华尔特平台运营提供服务器的技术支持,为七鹰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

期间,该公司使用下列账户用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35286420元,具体如下:

1.使用户名为黄金龙、卡号为6212××××5788的银行账户收取杨绿馨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93800元;

2.使用户名为曹梅花、卡号为6228××××1870的银行账户收取杨绿馨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52000元;收取姜金芝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674500元,收取郏华辉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96000元;

3.使用户名为纪龙泉、卡号为6228××××4070的银行账户收取杨绿馨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9000元,收取姜金芝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66000元;

4.使用户名为吴某、卡号为6217××××9278的银行账户收取杨绿馨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2033500元,收取姜金芝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287500元;

5.使用户名为吴某、卡号为6228××××9279的银行账户收取张某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81950元;

6.使用户名为曹子贵、卡号为6227××××4234的银行账户收取杨绿馨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62750元;收取张某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4700元;收取吴建明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708720元,收取张晓霞转交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76000元。

2016年5月,出现投资者投资无法变现的情况,后该平台难以为继,会员至七鹰公司要求返还款项,吴开华(另案处理)等人逃匿。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品光在福州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2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曹子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集资参与人郏华辉、姜金芝、张晓霞、杨绿馨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黄金龙、张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清单、转账凭证、私营公司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品光、曹子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福建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艺术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350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品光作为七鹰公司市场部人员,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金融行为,仍为其编写宣传材料、为华尔特平台运营提供服务器的技术支持等形式提供帮助,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曹子贵作为七鹰公司财务人员,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金融行为,仍以提供个人银行卡、为其收取公众存款、联络购买服务器等刑事提供帮助,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子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品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曹子贵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品光、曹子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孔思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品光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许清松、林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曹子贵系自首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子贵通过亲属以吴东升名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02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曹子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11日),其实际执行刑期1年10个月27天(698日)。被告人曹子贵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35286420元,数额巨大,其中张品光、曹子贵作为该单位的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子贵于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本罪尚未判决,应当撤销假释,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曹子贵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品光、曹子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曹子贵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以上情节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品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刑更382号对被告人曹子贵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曹子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查扣在案的财产依法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四、责令被告人张品光、曹子贵在所涉及非法吸收资金范围内对造成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与其他同案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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