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八支路30号3幢26-17、26-18(龙湖新壹街CQXYJ3-26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T6PU7G。

经营者:杨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雁英,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璿,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艺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下称渝禾工作室)诉被告陶艺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禾工作室的经营者杨蕾、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雁英,被告陶艺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渝禾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0万元;3.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日签署了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协议》,约定被告聘任原告为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双方合作期间由原告担任被告互联网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原告对被告的全部演艺具有优先行使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开设账号,发布视频、从事带货出售等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陶艺茹答辩称,1.我方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我方进行打擦边球的情色表演,其行为涉嫌违法,我方保留向原告进行索赔的权利。2.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应其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协议》,主要约定:合作期间,原告担任被告互联网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对被告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合同期间为期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协议期间未经被告同意,原告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被告保证按约完成直播时长,每日累计不少于5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26天、130小时;合约期间,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网络线上、线下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原告有权选择适用以下违约罚则:(1)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本协议继续履行后,被告仍不改正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向被告追索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原告为培养被告而进行的包装、培训、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也包括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合同附件一《艺人直播部分扶持费用明细》对于扶持费的项目、金额进行了列明。

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重庆伊利达雷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伊利达雷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主要约定:原告与伊利达雷公司共同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泛娱乐业务,伊利达雷公司提供平台背景,原告利用已有的优势主播共同开发市场,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

庭审中,原告举示平台刷礼截图打印件、被告的抖音视频、带销商品截图及录屏、微信转账截屏、屏幕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培养被告以及刷单产生了损失,被告使用“陶桃淘_”账号私自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并带货销售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认为平台刷礼截图系打印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损失;对被告的抖音视频及带销商品截图、录屏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抖音视频属实,也仅为被告对个人生活的分享,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截图不能证明被告有带货销售的行为;对微信转账截屏、屏幕截图不予认可,认为前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支出了费用,《艺人经纪协议》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履行。

对于原告举示的前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平台刷礼截图系打印件,原告未提供原件比对,被告未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抖音视频、带销商品截图、录屏不能证明被告从事了违反《艺人经纪协议》约定的行为,本院不予采纳;微信转账截屏、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因履行《艺人经纪协议》为被告支付费用以及提供场所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原告陈述,我方对被告的全部演艺活动具有优先使用权,未经我方允许,被告从事带货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在我方提供的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其每天应定时到平台直播,直播内容为聊天、唱歌,偶尔跳舞,不存在任何色情表演。我方一共为被告刷了54000元左右,累计为被告支出的费用在7万元左右。被告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进行了直播,之后说不想做了就未再直播,但我们双方的合同并未解除,被告也未告知我方其要去其他平台直播。

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不合法,原告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录播,并收藏情色表演的内容,以便控制艺人。由于我方不愿意进行情色表演,所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艺人经纪协议》没有进行实质履行,原告也未对我方进行包装,虎牙平台的直播内容低级庸俗,被央视点名后,我方就没有再与原告联系。我方不愿直播的原因是原告要求穿着暴露,向受众进行性暗示。我方没有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只是不愿从事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合法。

上述事实,有艺人经纪协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被告抗辩原告要求其从事情色表演,故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对被告抗辩的事实未予认可,被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抗辩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缺乏合理事由,其行为构成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已于被告收到诉状副本之日(2020年7月22日)到达被告,《艺人经纪协议》于当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根据《艺人经纪协议》的约定,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认可,由于《艺人经纪协议》未约定明确的合同价款,且原告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本院酌情确认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另,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陶艺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

二、被告陶艺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陶艺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北区渝禾文化传媒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40元,减半收取计11420元,由被告陶艺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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