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申请执行人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宋加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宋加强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辽04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宋加强偿还崔某10764.81元,案件受理费由宋加强承担445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097.83元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