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汉民,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被执行人韦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汉民与被执行人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被告)韦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申请执行人(原告)罗汉民借款本息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两项共计100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案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